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拟划定禁止使用区域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相关规定,哈市对《关于对划定哈尔滨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进行公示,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预计明年4月1日起,哈尔滨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将成禁用区。

按照《关于对划定哈尔滨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为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限值标准、禁止使用区域范围等由哈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依法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对划定哈尔滨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公示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4日,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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